嘉財企〔2011〕40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市委、市政府“創業富民、創新強市”發展戰略,落實《嘉興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倍增計劃實施意見》(嘉政發〔2011〕47號)及《嘉興市服務業“倍增”行動計劃(2011~2015年)》(嘉政辦發〔2011〕66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地方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和導向作用,鼓勵、引導信貸資金向中小企業傾斜,緩解市區中小企業資金短缺困難,促進企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進一步強化市區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信用貸款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扶持中小企業專項信用貸款(以下簡稱專項信用貸款),是指市財政調度財政性專項存款專儲于協作銀行,由協作銀行按1:0.5比例配套,共同組成專項用于市區中小企業信用貸款資金。
協作銀行首次申請財政性專項存款額度5000萬元,由協作銀行按比例進行配套。協作銀行專項信用貸款余額超過7500萬元的,可提出追加財政性專項存款的額度申請,額度上不封頂。
第二章 協作銀行基本條件
第三條 協作銀行申請開展專項信用貸款業務,必須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并制定整體的實施方案和管理程序。
第四條 協作銀行對貸款企業實行授信管理,每年授信一次,單個企業原則上不能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協作銀行授信,且專項信用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
第五條 協作銀行的專項信用貸款期限視企業資金周轉情況確定,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貸款利率按央行公布的利率規定執行,上浮最高不超過30%,且不再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第三章 貸款對象和基本條件
第六條 專項信用貸款面向市區各類中小企業,主要用于解決企業小額、短期的流動資金貸款,重點扶持產業配套、轉型升級、高新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對外貿易,以及現代服務業、信息技術、中介服務等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企業。
第七條 申請貸款企業基本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并已在市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
(二)資產總規模原則上控制在1億元以下;
(三)運轉正常,產品有市場,具有按期償還貸款的能力;
(四)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特別是企業業主(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
(五)財務核算制度健全,會計信息真實,擁有持證的會計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代理記賬;
(六) 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5%,在金融機構的貸款和對外擔保金額累計不得超過總資產的50%。
第四章 貸款的發放與管理
第八條 專項信用貸款區別于常規抵押或者擔保貸款方式,采用信用貸款管理模式,由企業業主(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股東為貸款提供必要的保證,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第九條 設立市區中小企業專項信用貸款推介服務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以下簡稱“推介辦”),“推介辦”由市經信委和市財政局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企業貸款申請資料、協作銀行初審資料的審核及貸款企業的推薦工作。
協作銀行作為專項信用貸款發放的承辦機構,主要負責接受企業貸款申請,對申請貸款的企業經營狀況、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盡職調查,并向“推介辦”提供初審資料,經“推介辦”審核推薦后,再復查審核、自行擇優并自主放貸,同時負責貸款發放后的監督管理和到期貸款本息回收。
第十條 專項信用貸款的操作程序
(一)申請
符合中小企業專項信用貸款條件、有貸款要求的市區中小企業向協作銀行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如注冊資本、從業人員、主導產品或經營范圍、年銷售或營業額等)、申請理由、用途、貸款金額及期限等(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同時如實填寫《嘉興市區中小企業專項信用貸款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1),同時提供以下資料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1)企業營業執照、章程、驗資報告復印件;(2)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3)貸款卡復印件;(4)稅務登記證復印件;(5)上年度財務報表及申請貸款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報稅務部門財務報表為準)。
(二)初審
協作銀行收到申請貸款的企業上報資料后,對企業基本情況進行初審,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需要填寫協作銀行對企業的初審情況說明(附件2),并附企業上報資料送“推介辦”。
(三)審核和推薦
“推介辦”收到協作銀行上報的資料后,對企業的貸款基本條件、經營狀況、資產質量、財務狀況及協作銀行的初審情況說明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推薦給協作銀行。
(四)復審和發放
協作銀行對經“推介辦”推薦的企業按照貸款要求進行調查復核,原則上自收到“推介辦”推薦意見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復核意見,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給“推介辦”和企業;復審合格的企業,由協作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第十一條 專項信用貸款的貸后管理,由協作銀行負責建立專門臺賬,并于每月10日前將信用貸款情況月報表(附件3)報送“推介辦”及人行嘉興市中心支行、嘉興銀監分局。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 建立專項信用貸款損賬補償制度。協作銀行按本辦法向中小企業提供專項信用貸款,若發生壞賬風險,首先由協作銀行追討,確實無法收回部分,經法院裁定為壞賬后的凈損失,由市財政按全額累進給予分檔補償。
第十三條 專項信用貸款符合《浙江省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辦法》的,可納入省風險補償考核范圍,市財政給予1:1的配套補償資金。
第十四條 制定中小企業專項信用貸款考核試行辦法,對協作銀行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市經信委、人行嘉興市中心支行、嘉興銀監分局負責實施。
第六章 風險責任及補償
第十五條 協作銀行按照自身相關制度對專項信用貸款實行嚴格的審貸及貸款期間的監督管理,并自行承擔貸款風險,如所發放貸款的不良率超過3個百分點,協作銀行有權拒絕辦理新增貸款。
第十六條 專項信用貸款損賬財政補償標準
(一)補償金額=年末損賬余額×補償比例
(二)分檔補償比例
損賬比例 | 1%及以下 | 1%-2%(含) | 2%-3% |
補償比例 | 40% | 30% | 20% |
損賬比例超過3%時,按照3%計算。
(三)損賬比例=(年末損賬余額÷年末信用貸款余額)× 100% 。
第十七條 專項信用貸款損賬財政補償的申請與撥付
(一)協作銀行每年2月底前向市財政局、市經信委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財政局和市經信委聯合對承辦銀行的損賬比例、補償比例及補償金額進行審核確認,報經批準后行文下達補償資金。
(三)協作銀行收到損賬補償文件后,到市財政局領取“財政資金撥款申請書”,填妥后送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核對后撥付。
第十八條 協作銀行應積極追索債權,對追索后實現的債權按損賬補償的相應比例及時劃交市財政專戶。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市財政局、市經信委、人行嘉興市中心支行、嘉興銀監分局負責解釋,原《嘉興市區中小企業專項信用貸款管理辦法》(嘉財企〔2008〕444號)同時廢止。